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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

网络上可以免费下载图片可以随意使用吗?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9367

        原告爱尚缘公司是下列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三》(鲁作登字:-2021-F-00533508)、《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十六》(鲁作登字:-2021-F-00533517)、《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十七》(鲁作登字:-2021-F-00533518)、《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二十》(鲁作登字:-2021-F-00533495)、《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二十三》(鲁作登字:-2021-F-00533493)、《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二十八》(鲁作登字:-2021-F-00533485)、《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二十九》(鲁作登字:-2021-F-00533490)、《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四十六》(鲁作登字:-2021-F-00533541)、《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五十九》(鲁作登字:-2021-F-00533551)、《爱尚缘艺术鲜花花篮六十七》(鲁作登字:-2022-F-00721076)。根据上述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系列》,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根据山东省版权登记中心作品著作权登记结果,案涉作品主要表现为鲜花花束由鲜花品种、数量、位置和排列以及包装纸、包装带的颜色、图案、包装方式等,通过照片的形式将上述内容进行了呈现。

        

        原告发现XX城XX店在美团外卖网页及APP的“XX城XX店”出售鲜花时,在页面中使用了原告上述十一张美术作品图片。经对比,被告使用图片综合整幅图片的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内容等情况来看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具有同一性。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外卖APP网站中使用案涉美术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表权和署名权,被告将涉案作品用于商业用途非法盈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智力成果和劳动成果。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XX城XX店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认可,对诉讼请求不认可。理由如下:1.案涉图片是从网络上下载的,被告不知道原告为案涉图片权利人,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使用,且被告已将图片下架;2.对原告维权方式有异议,原告从未就侵权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就直接起诉,原告以赔偿要钱为目的,批量诉讼,属于恶意维权,构成滥用权利;3.被告店铺的销售范围仅为附近十公里内,受众群体与原告无重叠,未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一是原告爱尚缘公司主体是否适格;二是XX城XX店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三是XX城XX店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一、原告爱尚缘公司主体是否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拍摄的照片,不同的人会因为角度、内容等选择的不同而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本案所涉的图片,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爱尚缘公司提供了案涉摄影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爱尚缘公司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就本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提出原告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为XX城XX店使用原告爱尚缘公司图片,提供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爱尚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从二者的鲜花品种、颜色、数量、排列、鲜花背景以及包装纸、包装带的颜色、图案、包装方式等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拍摄角度等情况来看,可以确认被诉侵权图片中使用的花束系从上述爱尚缘公司作品截取并调整摆放角度而得来。故被控侵权图片与爱尚缘公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XX城XX店未经许可,也未向爱尚缘公司支付使用费,擅自在美团APP上使用爱尚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爱尚缘公司的著作权。XX城XX店辩称图片系从网络平台下载所得,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XX城XX店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XX城XX店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爱尚缘公司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爱尚缘公司的著作权,故XX城XX店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XX城XX店立即停止在“美团团购网页及App上”使用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系列》图片,立即删除作品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4000元。因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网站上的被控侵权图片及链接已全部删除,故对爱尚缘公司的诉请,本院应予部分支持。

        

        关于被告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同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数量、用途等酌定赔偿数额(含原告合理费用支出)为4000元。

        

        当今互联网非常发达,网络上存放着大量的精美图片,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将图片发布在网络上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论大小、多少,都应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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