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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

未经许可,使用可萌芽熊著作权侵权吗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11601

        《萌芽熊》系智间公司原创卡通IP形象,该形象于2016年4月完成创作,并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注册。《萌芽熊》动画作品在抖音、快手、微视、微博等短视频自媒体平台于2017年6月同步发行播出,短短3个月的时间,就走红短视频领域,收获数百万粉丝。时至今日,《萌芽熊》动画全网可统计粉丝数已达到1,300万之多,全网可统计播放量达到15亿。权利卡通形象即为《萌芽熊》动画中的角色形象,系由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耀创作完成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智间公司。近期,智间公司发现,邓九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红萍果精品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销售与权利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抱枕(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智间公司认为,邓九平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并通过涉案店铺展示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权利卡通形象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智间公司明确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范围限于其公证保全的商品链接,并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权利卡通形象以线条、色彩及其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卡通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智间公司提交了权利卡通形象的作品登记证书、微博发布页面以及智间公司的《情况说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智间公司系权利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卡通形象的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商品上未标注任何生产商相关信息,在邓九平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智间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权利卡通形象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邓九平销售未经许可使用权利卡通形象的侵权商品并在涉案店铺的商品链接中进行展示,侵害了权利卡通形象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智间公司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邓九平的侵权获利,智间公司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综合考虑权利卡通形象的艺术价值、商业价值、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公证费、律师费,智间公司虽未能提供相应凭证,但考虑其确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已证实确会产生相应支出,且属维权所需,本院将综合政府指导价、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动画形象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均认为动画形象可归类于美术作品,并可从动画片中分离出来单独使用。因为这些动画人物造型设计形成的人物整体形象,以线条、造型、色彩等形式固定了动画角色独特的个性化特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近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侵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美术作品侵权、摄影作品侵权、文学作品侵权等等,企业经营者应当注意加强版权意识,一方面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要擅自出售、传播他人作品,另一方面在作品完成时,进行版权自愿登记,在发现侵权时,妥善保存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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