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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作品登记证书》一定是著作权人吗?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9719

        圳市金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黄金制品、白银制品、铂金制品、镶嵌制品、K金制品、珠宝首饰、钻石、翡翠、宝石、钟表、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贵金属制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钱币、集邮票品、礼品、收藏品(古董、文物、象牙、象牙制品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除外)、五金配件、饰品、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纺织品、化妆品、包装制品的研发、设计与购销等。深圳市金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赚赚虎-时来运转》的著作权人,并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黔作登字-2021-F-00332491。该作品于2021年8月8日创作完成,发表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并于2021年10月14日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颁发了登记证书。市场中存在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原告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发现,被告店铺所销售的案涉产品使用了原告赚赚虎作品形象,但并非原告授权生产,被告销售该案涉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到庭,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涉案黔作登字-2021-F-00332491《赚赚虎-时来运转》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是否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涉案作品创作完成后是否公开发表。

        

        关于上述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复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结合本案,就作品权属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为黔作登字-2021-F-00332491《赚赚虎-时来运转》

        

        ”,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该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原告。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即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自愿登记方式,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其并未对作品的权属做实质性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仅采取备案制度均系“自愿登记”,该登记并非获得著作权的法定依据。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为美术作品,但原告在法庭上陈述《作品登记证书》所附的图片是拍摄实物的照片,对于作品的创作过程及底稿无法提供,即原告主张其权利作品的真实来源不清。就原告在法庭陈述作品为实物照片也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就现有证据,原告不能提供作品的底稿,涉案作品呈现出来是摄影照片,此与原告的主张不符;关于原告是否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除了提交涉案作品登记证书还提交了赵梓昊情况说明及原告与赵梓昊签订的《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但《职务作品创作合同》是复印件,原告没有提供原件核对,该份合同约定的作品为“黔作登字-2021-F0033249”与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涉案作品登记号“黔作登字-2021-F-0033249”不同,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原告补充提交的赵梓昊将涉案作品照片于2021年10月25日在其朋友圈发布的证据,经查原告当庭未能提交赵梓昊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发布者的真实身份无法核实,原告也未能当庭提供发布者手机到法庭展示该朋友圈的真实内容,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存疑。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因此,原告补充提交的涉案作品照片通过微信号“×××zi”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作品知名度,又提交了京东平台中国黄金自营旗舰店网页截图,页面显示有“赚赚虎-时来运转”钥匙扣图片,但原告无法证明其与中国黄金自营旗舰店的关系,原告无法证明中国黄金的产品设计或者产品实物来源于原告,原告举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涉案作品的真实来源原告陈述不清;对于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举证不足,证据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存疑。对于涉案作品是否发表、公之于众,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原告本案主张的作品著作权权属存疑,作品发表情况存疑,本院对本案被告是否侵权不再评判。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有版权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书即可高枕无忧,而事实上,在著作权权属纠纷争议中,一方所提出的作品登记证书只能作为一个初步证据,司法裁判者在认定哪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时,会进一步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例如创作底稿,创作背景,公开发表等。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尤其注意对创作过程的证据保护,要重视创作的整个过程,尽可能把创作的过程呈现和还原,例如创作的手稿、对作品修改的工作记录、创作的灵感记录、有的手工制品甚至可以通过录像、时间戳等方式记录作品的整个创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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