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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因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吗?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6362

        谷怡是一名插画师,系美术作品《TNT时代少年团系列插画》的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经调查发现,风迅公司未经许可授权,通过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风迅家居生活专营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了含有涉案作品形象的图片。风迅公司侵犯了谷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风迅公司当庭未作答辩。其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意见如下:涉案商品早已下架且无销量,未产生利润,公司经营模式为一件代发铺货模式,运营批量上架产品链接,并没有想要侵权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起诉侵权的生产厂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批量起诉获得被告和解以此获利。原告主张的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未提供相应材料合同或发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权利作品表达的图案在动植物的线条、轮廓及整体形象等做了艺术化处理,能够体现创作者的自主选择、判断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故应构成美术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谷怡提供了原图创作过程及发表证明,可以认定其为该作品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经比对涉案作品与涉案链接中展示的图案,两者构图内容、整体形象、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故本院认为涉案链接展示的图案与权利作品中的八幅图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侵权商品无销量无利润并非否定侵权的法定理由,作为店铺经营者,在一键代发模式的经营方式下,更应注意审查商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选择对任何侵权主体进行诉讼,无论是销售者或是生产者,均无法推卸侵权的责任,对被告答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风迅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店铺销售页面展示涉案美术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谷怡对涉 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谷怡鉴于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免除发行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承担,不能免除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电商商家应当加强版权意识,否则即使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可能因店铺销售页面展示的图片未取得授权而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被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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