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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

宠物食品网店商标侵权案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13291

        华兴公司从2006年专注于犬猫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产品的研发,品牌的宣传、运营。权利商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经调查发现,沈海娜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春晓宠物食品”网络店铺宣传、销售标注与第7000644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的同种商品,并且在命名商品名称时使用第9469752号注册商标,侵害华兴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或沈海娜的非法获利,请求法院参考权利商标知名度、沈海娜的侵权恶意、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

        

        华兴公司系权利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审理中,华兴公司否认被诉商品系其生产销售,本院注意到,被诉商品销售价格远低于华兴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并且两商品的产品颗粒大小等存在明显差异,故本院采信被诉商品非华兴公司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商品显著位置多处标注“”标识,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沈海娜在命名被诉商品名称时使用“力狼”,首先,被诉商品名称除“力狼”外,其他文字均系表达商品种类、适用对象、规格等信息,“力狼”系显著识别部分,其次,众所周知,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相关公众会输入品牌等关键词来搜索相关商品,沈海娜上述行为会使相关公众搜索“力狼”时,被诉商品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综上,其以“力狼”作为商品名称组成部分的命名方式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属于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诉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属于相同商品。评判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似,应遵循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对商标整体、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一并考虑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评判原则。首先,被诉商品展示图、详情以及被诉商品外包装使用的“”标识与第7000644号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构成相同商标,本院据此认定被诉商品为侵害第70006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华兴公司主张沈海娜在宣传时使用上述被诉标识以及销售被诉商品均侵害其享有的第70006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沈海娜命名的商品名称的显著识别部分“力狼”与第9469752号注册商标相比内容一致,应认定被诉商品名称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面对被诉商品名称时,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华兴公司主张沈海娜使用“力狼”命名商品名称侵害华兴公司享有的第94697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亦予支持。

        

        在网店商品链接名称即商品标题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文字的行为,如果该使用行为具有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电商经营者在拟定商品标题时,应当注意描述商品特性所使用的关键词汇,谨慎选择描述方式,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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