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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被侵权了该如何取证呢?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13746

        张国闯于2021年3月21日获得第48890318号“花之南”第3类商标注册证,并将该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进行销售。但近期出现众多仿造的生产者和销售商扰乱市场,恶意竞争,令张国闯和关联企业深受其害。2022年2月17日,张国闯发现传实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归了旗舰店”中销售的产品使用了带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标题和产品图片。传实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张国闯的合法权益,给张国闯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国闯提交证据证明了其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故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国闯主张传实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则其应举证证明传实公司所售商品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前已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一致,因而涉案产品存在是的较大可能,故张国闯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别。但张国闯未实际购买被控产品实物,导致无法对二者进行比对,进而无法确定被控产品确属侵权产品。张国闯未尽举证责任,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张国闯还主张,传实公司利用低价竞争扰乱张国闯的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闯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者,且本案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商标权侵权,并非不正当竞争,故其上述抗辩意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张国闯还主张,传实公司应就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应认定为侵权商品。本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前提为已有证据证明销售者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前已查明,该适用前提并不存在,故张国闯该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张国闯关于传实公司侵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传实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商标侵权打假一直是企业品牌发展过程老生常谈的话题,那么对于市场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快速高效的取证呢?商标侵权取证取证范围主要有:1、权属证据。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2、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等等。3、损害赔偿证据。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2)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该类证据主要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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