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堡_知识产权咨询平台
案例资讯
案例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助理杨

客服电话: 17685011863

客服微信: weiquanbao580

客服邮箱: 563149124@qq.com

律师事务所地址: 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

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侵权类案件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10526

        原告是专业从事洗涤和洗护用品的生产企业。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了第1086708号“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皂、肥皂、消毒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等。1999年12月29日,“雕”牌被认定为商标。2003年4月7日,原告受让取得该“雕”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雕”牌作为原告公司的代表性标识,其为一个苍劲有力的手写体“雕”字,字体独特,寓意深刻,给消费者深刻的视觉印象,成为区别原告公司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2021年,原告发现杨平平在其开的店铺内销售假冒“雕”牌洗衣粉,原告随即网购了该侵权商品并进行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带有“雕”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寻梦公司电商平台的披露及原告取证的相关数据显示,被告销售数额之大,价格之低,主观恶意较深,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影响面大,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严惩。寻梦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店铺内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行为,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案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当庭撤回项诉讼请求,同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被告杨平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600元、购买产品费16.83元)。

        

        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第1086708号“雕”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其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来源不明的涉案非洗衣粉,其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涉案侵权产品已下架,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原告现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就涉案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均难以举证,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销售数量、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等情节酌情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其中为保全证据,公证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公证费支出、律师开庭的差旅费,当属维权开支。虽然公证费发票系出具给律师事务所的,原告未提供相关律师费、差旅费的支出票据,但原告为维权确已调查取证并聘请律师出庭诉讼,必会支出一定的费用,故本院结合律师和公证行业的收费标准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其中的合理部分费用。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三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16.83元;

        

        二、驳回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除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外,还会考虑原告涉案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客服电话

17685011863

客服微信

weiquanbao58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日

客服微信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