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堡_知识产权咨询平台
案例资讯
案例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助理杨

客服电话: 17685011863

客服微信: weiquanbao580

客服邮箱: 563149124@qq.com

律师事务所地址: 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

商标侵权案例

品牌方控制窜货和乱价,禁止线上销售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10943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谈到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所制造的商品在被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进一步的控制权,凡是合法取得了该商品的人均可以对该商品进行自由处分,该原则被称为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的宗旨是在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兼顾销售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商品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品牌方为了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会严格控制货物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通常会禁止线上销售,只能在线下销售,因为线下销售的价格要比线上的价格要高的多。因此会采取向平台进行投诉售卖假货,让线上店铺下架商品。大多数情况下,电商平台只是粗略审核,见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会将商铺的商品予以下架,并且要商家提供证据予以申诉后才能上架。如果淘宝未采取下架措施,有的品牌方更进一步,采取诉讼措施,将商家及淘宝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淘宝下架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淘宝一定会下架商品。于此,品牌方达到了让未授权商品下架商品的目的。上述操作,实际上是不合法的,违反了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比如,某人买了一箱农夫山泉的矿泉水,购买的时候建议零售价2元,但为了把少量矿泉水卖出去,低价1元售卖,这时候品牌方不能以自己是农夫山泉的商标权利人阻止销售,因为商标权利已经在次将商品卖出去的时候用尽了,此后的流通行为不再受到品牌方的约束。这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如上述品牌方诉讼的操作中,尽管起诉后,淘宝会协助下架商品,但商家在案件中提供权利用尽的抗辩,品牌方将会败诉。有些品牌方也知道将会败诉,但诉讼成功了,将能得到赔偿及达成下架商品的目的,诉讼失败了品牌方也没有任何的损失,基于此考虑,品牌方仍然选择发起诉讼。长期以来也一直存在这种操作。不过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不可能纯让权利人受益,在新修订的《电子商务法》中已经规定,权利人利用自身权利,以虚假陈述、伪造等手段使得商家受到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被诉商家可以予以反诉。所以,不建议品牌方滥用权利去打击乱价销售者。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客服电话

17685011863

客服微信

weiquanbao58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日

客服微信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