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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

“鳌拜” VS “熬拜”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维权堡_知识产权律师团 点击:9085

        被诉侵权标识“熬拜粥社” 虽然含有“粥社”二字,但其使用在销售粥类商品的服务上,描述了相关服务内容,故该标识主要识别部分为“熬拜”。一方面,“熬拜”与权利商标“鳌拜”相比,其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另一方面,“鳌拜”确系我国清朝时期历史人物,常以白色浓密胡须的荧幕形象出现,“熬拜粥社”同时所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容易使人联想到影视剧中出现的人物“鳌拜”;此外,根据在案证据中消费者在“熬拜粥社”店铺的网络评论可见,有部分消费者将“熬拜”写作“鳌拜”,可见“熬拜”与“鳌拜”已经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诉侵权标识“熬拜粥社”与权利标识“鳌拜”已经构成近似商标。倔鱼公司、华雍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标识已经获准注册,但在腾X公司公证取证及提起诉讼之时,被诉侵权标识尚未获准注册,被诉侵权标识在二审期间获准注册的事实,并不影响倔鱼公司、华雍公司在被诉侵权标识未获准注册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故认定倔鱼公司、华雍公司侵害了腾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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