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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和“世纪华联超市”是否属于近似商标,属于侵权?
2011年3月,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4月,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杂货店以“世纪华联超市”冠名,遂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在其店招上及网络导航地图上使用“世纪华联超市”字样,突出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世纪华联超市”,容易导致大众产生其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或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张贴公告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某杂货店未到庭应诉、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来源功能,在审判时,必须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本案中,被告以开设超市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商品零售服务,与原告主张的“推销(替他人)”服务类别构成类似服务;并且,其在店招上使用“世纪华联超市”标识来识别服务来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华联超市”字样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文字读音、字义均相同,尽管涉案商标添加“世纪”二字,仍构成近似,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涉案店铺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作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勿存侥幸心理。在注册商标时,应主动规避与知名商标近似,提前通过知识产权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j.cnipa.gov.cn/)查询店招名称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倘若确实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应采取正规渠道,与权利人签署相关授权许可协议。不可故意使用或在地图上标注与加盟店相似的商标。如果已经使用近似商标,要及时整改、停止侵权行为。
- 上一个:“三角牌”商标维权案
- 下一个:“培林”和“培林体育”是否属于近似商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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